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相关贯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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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相关贯彻机制

·贯彻机制的相关内容

消歧委员会
缔约国报告
影子报告
任择议定书

·消歧委员会的组成

消歧委员会是依据消歧公约第17条建立的。设立消歧委员会是为了监督缔约国对消歧公约的遵守情况。委员会由二十三名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妇女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由各国政府推荐,并由缔约各国选出,任期四年,以个人资格任职,不对本国政府负责。

·一般性建议书

一般性建议书由消歧委员会制定,是对公约某些条款的补充和具体化。目的是建议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
一般性建议观察到尽管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列入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事实上的平等与法律上的平等之间尚存差距。
截至2008年12月,共有26个一般性建议书。

·委员会的声明

为了协助《公约》缔约国,委员会通过声明,阐明并确认它对执行《公约》具有影响的一些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所持的立场。这些声明所涉及的问题包括性别和种族歧视(2001 年)性别和可持续发展(2002 年)、对老年妇女的歧视(2002 年)。
声明对各国贯彻《公约》有指导意义。

·缔约国报告程序

消歧公约第18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并且自此以后,每四年提出一次定期报告。报告中应阐明缔约国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通过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
若有需要,消歧委员会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缔约国提交报告。
通常委员会在每年的1月和7月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及其它相关事宜。每次3周,审议8个报告。
2006与2007年审议3次:1、5月和7月
委员会为缔约国准备了报告指南(2003年5月5日修订)。这个指南用来指导缔约国根据所有其他人权公约准备提交的最初的报告。

·报告指南

最初报告:
缔约国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两部分。
现行的相关宪法、立法和行政条款;报告中提及的法律和行政文本复本。
根据公约的每条内容提供具体的信息:事实上的妇女地位和妇女所享有消歧公约中规定的每项权利和程度;阻碍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有关情况,法律、习俗或传统带来的任何限制或束缚或以任何形式阻碍妇女享有根据公约所拥有权利的障碍;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的内容简介及参与公共机构计划与项目的拟订与执行的情况。

定期报告:
包括初步报告中未纳入的内容,并集中于自委员会审议最后报告之后的这一段时间。
应进一步考虑委员会关于前面已提交的报告提出的审议,内容包括自最后的报告提交之后为了执行消歧公约采取的法律和其他措施,以及描述在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方面取得的进步及存在的障碍。
可在报告后加上附件。

·缔约国递交报告

工作组审查政府提出的报告并向缔约国发出书面要求以获取另外的信息。
随后缔约国提交一份书面回复,回答工作组提出的问题。
在缔约国政府代表与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讨论报告。讨论综合的结果会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
审议之后,委员会将就缔约国的工作情况提出结论并把它发表在总结性评论上,指导缔约国进一步执行消歧公约。
追踪缔约国对委员会建议书的执行情况。

·影子报告

政府对自己遵守公约的成果评价往往是不完整的。
委员会邀请非政府组织以独立报告或影子报告或非正式的陈述的形式提供情况。
每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都能联合在一起向消歧委员会写一份影子报告或其他报告。
这一报告往往是委员会根据政府报告提问的基础。

·任择议定书

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2000年12月10 日年生效。截至2006年11月2日,共有85个签约国。中国尚未签署任择议定书。
个人申诉制: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后,妇女自己或妇女团体可以向委员会提起申诉,指出违反公约的行为。其他人也可以代表受害者提起诉讼。
消歧委员会提问调查权:在指控某缔约方“严重或系统地违背”消歧公约时,允许委员会对其进行提问。所涉缔约国在审查指控时需进行合作,并向委员会提交相关看法。
任择议定书是最后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