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几个问题的解析
发表报刊:
原刊期号:
作者:
社会各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争论,集中在婚前贷款购房问题、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小三财产补偿问题、女方擅自堕胎问题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分别对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第11条、第8条、第2条和第10条。对此,我们就这四个方面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作一些解析。

关于“婚前贷款购房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11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案例:齐珂婚前购买了一套合同价为100万的房产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付首付40万后与刘莉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60万。离婚时房产升值为200万,则对该房产的分割方式为:该房产归齐珂所有,齐珂应该按照房产现价值的30%计60万元向刘莉支付补偿金。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产已经成为家庭财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物权法规定办理了房产证才算是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很多人认为是婚前取得了房产证的才是婚前个人财产,这种字面理解是对法律宗旨的误读。其实,根据购房合同的可预期利益必然将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的房产为个人财产,现在我国法院的实践中也是这样审判的。《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的婚前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登记之后如果继续偿还债务就是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因此对婚后还贷的部分仍然应当参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

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关于婚前贷款购房问题并没有作出颠覆性的规定,只是将现行的实践做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8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一:陈龙和曾甜大学毕业后结婚。因两人没钱,陈龙的父母拿出多年积蓄为他们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陈龙名下。后来,陈龙和曾甜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曾甜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应属共同财产。如果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生效了,则只要陈龙的父母拿出购买该房产的证据,该房产则为陈龙的个人财产。

案例二:李建和陈荷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父母商议由两家的老人出资为小夫妻购买房产,李建的父母出资50万元,陈荷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套总价80万元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陈荷名下。李建和陈荷离婚时,双方对房产进行了平均分割。如果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生效,如陈荷坚称自己的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因而属于个人财产,则李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父母当时出资50万元,才能对房产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现行的《婚姻法》只提到了“婚前所买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买的房产不管是不是个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比之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一类情况的房产归属,细化了现行的《婚姻法》。

关于“小三财产补偿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案例:夏东和李静结婚4年后,夏东认识了陈玲并坠入爱河发展成同居关系。事情败露后,夏东乞求妻子原谅,李静要求他们不再来往。随后,夏东向陈玲提出分手,陈玲要求他支付50万元作为分手费。夏东因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就签了补偿协议,后来通过转账支付给陈玲30万元。陈玲向法院起诉要求夏东支付剩余的20万元。如果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生效,则法院对陈玲的主张不予支持。相反的,如果李静向法院起诉要求陈玲退还该30万元,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保护了合法婚姻的财产权利,对“小三”现象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关于“女方擅自堕胎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10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案例:何亮和吕婷结婚5年,但是吕婷一直不想要孩子。后来,吕婷怀孕并决定堕胎,但是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过了几天,吕婷自己到医院堕胎。何亮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导致感情破裂,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何亮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即《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如果不顾男方反对,擅自“终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因此,征求意见稿第10条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

综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不是侵害了婚姻中哪一方的利益,而是维护了公平,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和婚姻、生育自主权进行了保障,对以前《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意见稿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称,起草意见稿主要考虑的原则是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平衡家庭成员利益关系的同时,也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