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婚姻法"更偏向弱势群体 "小三"求偿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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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进婚姻,面对的就是柴米油盐。婆媳矛盾、七年之痒乃至配偶出轨,两岸已婚男女都可能遇到。

  当爱已成往事的时候,如何保护、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就成了最重要的问题。最近大陆婚姻法新解释出炉,引发网友连篇累牍讨论。有人松了一口气:“再也不用担心凤凰男女婿分走给女儿买的婚房了。”也有人意气难平:“女人太不容易了,以后绝不敢轻易走进婚姻。”在海峡对岸,是否也有同样的争议与疑虑呢?

  调查

  赡养费2万元/月付到再婚或老死


  据“今日新闻”报道,平均每10分钟,台湾就有1.2对怨偶离婚。按照“内政部”统计,台湾有偶人口离婚率约在12%左右。2009年台湾有11.64万对新人结婚,离婚的则有5.7万对。据台湾“云萱基金会”数据,“七年之痒”是台湾婚变魔咒,婚后6到10年是离婚高峰期。并且随着妇女受教育程度提升、经济能力增强,近年来声请离婚的妇女比例已与男性基本持平。

  近10年来,台湾离婚率节节攀升,月入10万(新台币,下同)的职业“离婚证人”应运而生。这些人所在的“离婚事务所”专门帮人离婚,业务范围从派私家侦探搜集客户配偶找小三的证据,到帮助客户争取财产、赡养费应有尽有,堪称“一站式”服务。

  据台湾资深律师总结,女生提出离婚的,没孩子的话多半在乎财产分配,有孩子的则在乎监护权与抚养教育费用。据有20年离婚官司从业经验的台湾律师王如玄介绍,在台湾目前的协议离婚案件中,女方可以拿到赡养费的几率约为30%。按照法院规定,赡养费每月最少20000元起跳,要一直付到对方再婚或离开人世。

  案例

  案例一:“妻管严”难以忍受?离婚!

  台北有一胡姓男子每月收入20万元。但他的荷包被妻子掌控,规定他每月只准花3000元。为了掌握丈夫的行踪,妻子随时电话查勤。不仅如此,妻子还向公司胡乱检举丈夫上班时喝酒。丈夫精神承受莫大痛苦,在朋友劝说下提出离婚诉求。法官认为妻子的偏差行为致丈夫身心受到羞辱、痛苦,判准离婚。

  解析:台湾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向法院请求离婚的条件。其中包括重婚等11项,包括“夫妻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案例中“妻管严”已构成丈夫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所以法院判准离婚。

  案例二:“小三”求偿?门都没有!

  林姓女生大学时到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打工,与已婚刘姓男律师发生婚外情。刘律师后与谢姓原配妻子离婚。后来林女与刘男分手,闹出财务纠纷,刘男向前妻悔过,承认当年奸情,谢女愤而提告。刘男写的自白书、悔过书,以及当年林女所写情书等都成为前妻控告的证据。最后台北地院判决林女、刘男连带赔偿前妻60万元精神抚慰金。

  解析:在台湾,有配偶之人与他人通奸,都会触犯“通奸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还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并且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台湾法院通常以侵犯配偶权为名,判处负心人与 “小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贾静雯离婚案 富豪老公讨赡养费?

  2009年,台湾女明星贾静雯的离婚争女、争产案闹得沸沸扬扬不可开交。2005年结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暴力签署离婚协议书,相互抛弃对他方的财产请求。此后贾静雯回归娱乐圈,自力更生。结果其夫孙志浩反倒找律师讨要贾静雯婚后工作期间的收入。孙志浩认为,自己的要求并不是 “赡养费”,而是要把从前给贾静雯的财产拿回来。最后台北地方法院在去年7月作出裁决,孙志浩放弃赡养费,两人签字同意离婚。女儿由两人共同抚养,贾静雯认为判决不公,至今仍在上诉中。

  解析:按照台湾“法律”,原则上夫妻采取法定财产制。离婚时,一般双方婚后各自增加的财产加起来,扣除债务后再平分。另外台湾相对保护妇孺,以能给提供孩子最好的生活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经济能力,那么争夺抚养权时女方相对有优势。

  热点碰撞

  台“婚姻法”更偏向弱势群体

  1.保护合法配偶:大陆婚姻法新解释中涉及的“第三者”索要补偿问题,在台湾不大可能形成争议,因为台湾“刑法”至今还保留着通奸罪的罪名。如果真的存在这种补偿,合法配偶可以以财产权受损为由提出返还诉讼。

  2.肯定家务劳动:为保护从事家务劳动或为对方的营业、职业提供协助一方的利益,台湾规定夫妻于家庭生活费用外,得额外协议一定数额金钱,供其自由处分。此条款可以保障家庭主妇拥有家用以外的可以自由支配的钱款。

  3.生母掌握主动: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台更为全面、具体。对非婚生子女,生父可以主动提出认领,但子女与其生母对此可以否认。在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提出证据后,生父仍否认亲子关系的,可以通过亲子鉴定认定;生父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海峡导报》 记者 林静娴 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