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催生房产证加名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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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起实施,其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引起关注,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市民也有所增加。一种新型纠纷也因此出现。记者昨天获悉,已有两人到法院起诉配偶,要求确认房产共有。
  因丈夫拒绝在房本上署上自己的名字,荆女士将丈夫诉至丰台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原告荆女士诉称,其与被告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24日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买房时被告有北京户口,而原告没有北京户口,经济适用房又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故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被告的名字,原告的名字未能记载,但买房时原告却和被告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且在随后的时间里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现今,被告喜新厌旧,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原告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原告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昌平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丈夫起诉妻子的案件,丈夫要求对方协助自己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原告王某诉称,自己与被告张某于199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在2008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的房屋,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该套房屋当时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张某。王某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了解到,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妻子一人的名字,一旦双方离婚时,自己的财产将得不到保护。但是其要求妻子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时妻子又不配合。王某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将房屋登记到双方名下。

  以上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侯毅君 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