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全面提高女性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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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类文明的创造、传承与发展中,女性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女性素有勤劳、勇敢、善良、智慧和爱国爱家、爱好和平的优良传统,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占有“半边天”的地位。她们不仅是民族自身繁衍和儿童基本素质的根本保障,而且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进步的有力推动者。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确保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扩大女性受教育机会,全面提高女性文化素质,既是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从而实现妇女真正解放的基础,更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并切实解决好的重大课题,是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始终将确保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提高女性文化素质作为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实现妇女真正彻底解放的重要措施,反对各种形式的教育歧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些法律规定,为消除由于历史、文化、经济、教育发展的差距和家庭经济状况差别而导致的男女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现象,为女性获取和男性平等发展的机会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积极履行《消防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改善妇女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包括教育在内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
  为保护女性受教育权利,扩大女性受教育机会,党和政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行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以及“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把救助贫困女童接受教育作为重点,资助因家庭贫困失学的学龄女童重返校园,收到了显著成效。2003年,全国女性人口达6.27亿,占总人口的48.5%。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的女生分别占在校生的48%和47%,其中小学阶段学龄人口中的男女童入学率分别为98.69%、98.61%,表明女性和男性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机会基本平等。在其他教育阶段,男女生的比例与我国男女人口的自然性别比例也趋于相当。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提出“到2005年在小学和初中教育中消除两性差异,到2015年消除所有阶段教育中的两性差异”,应当说我们基本上实现了前一个目标,正在朝着第二个目标前进。当前女性教育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是如何进一步促进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女性教育。扩大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弥补由于社会历史原因造成的男女两性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提高女性自身的文化素质、自主发展能力和社会地位,仍然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重要作用和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确保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扩大女性受教育机会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在教育系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积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女性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特别是要保障弱势人群中的女童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扫除农村妇女中的青壮年文盲,进一步改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男女性别的比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女性教育,关注和扶持残疾女童和流动人口中女童的教育,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等要继续向女童倾斜。要完善数据统计系统,准确跟踪男女生升级、留级和退学的情况。要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安排、教育活动组织等方面充分考虑女性的特点,切实保障女性的实际参与程度、学习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自主发展的机会等。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在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政策的制定、教师的聘任和培养培训、领导班子的配备、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等,都要树立男女平等的意识,贯彻男女平等的思想,切实营造男女平等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从而有效促进女性与社会的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