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的反思不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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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黎
邓玉娇案的反思不能停止

  在邓案中,与其说是民众指责公安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不如说是公民对政府不满的一种发泄。但法律裁判从来都是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的,弱者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

  ■ 张黎

  巴东邓玉娇案终于逐渐从公众中淡却,但由此案引发的思考却不能停止。本案被害人是公务员,又发生在娱乐场所,遂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从对邓玉娇的精神状况鉴定,到更换律师,使得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也引发了网友一波又一波的热议。由于对弱者同情的本能,以及对公务员某些违法乱纪现象的不满,使得社会舆论几乎成为了“凶手”的后援团。笔者认为,在该案热潮渐退之时,外界由此引发的思考并未停止。

  首先,警方认定“防卫过当”并无不当。恩施警方已经对“邓玉娇案”侦查终结,认为邓玉娇属防卫过当,并且已经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这样的结果可能会使某些人觉得并不公平,认为邓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无过当一说。

  其实公安机关所作出的结论并无不当。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又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防卫者拥有无限防卫权,是不用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的。回归到本案中来看,如果对方当时是强奸,邓玉娇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但从公布的案件调查事实来看,对方的行为无论是言语上的,或者是用钱砸邓的头,或者拉扯推搡都很难认为是强奸行为。如果就邓案中我们可以如此认定强奸行为的话,这会给某些居心叵测的人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杀人之实留以可乘之机。

  邓案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媒体的追踪报道以及网友热议是分不开的。从对媒体新闻自由以及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出发,世界各国都允许媒体和公民对审判前、中、后的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但在邓案中,与其说是民众指责公安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不如说是公民对政府不满的一种发泄。因为对政府公务员的腐败现象不满,认为公安司法机关会包庇官员,害怕邓玉娇这样一个弱者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此民众在情感上会本能的站在邓的立场上,为其开脱。

  民众同情弱者,害怕司法不公的情感本身是无可厚非的,这却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民众的情感是容易受到影响的,是不理智的。而法律的裁判评价则是要理智的,客观的。法律裁判从来都是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的,弱者固然值得同情,但是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刑法这样一个为社会保障最后底线的法律,它的判断是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的。所谓“罪刑法定”,邓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律是评判的唯一标准,是任何人的情感都不能代替的。

  关注邓案的人会注意到一个情节,邓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更换了原来的委托律师。从新闻报道的案情来看,前委托律师“抱头痛哭”,请求司法鉴定部门主动与其联系,甚至说邓遭到强奸而公安部门不予取证。笔者认为,委托律师可以为案件的公正审判而通过媒体或者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但是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前委托律师的行为以及言语缺乏律师应有的品质,有损于律师形象。

  当下,有些司法状况确实不容乐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自贱身份为所欲为。在邓案中,在群情激奋之时,作为一名代理律师更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和负责的职业精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在了解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时,应该保持沉默。有人说,律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这或许是律师写照的一个侧面,但是这不表示律师可以突破法律的底线。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