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帅:邓玉娇免刑责结果正义大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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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天帅
引发强烈关注的邓玉娇案终于落下帷幕。16日,巴东法院判处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这个结果看起来皆大欢喜:一方面,邓玉娇不应获得刑罚的民意得到响应;另一方面,这样的判决,对被邓玉娇刺死的官员,乃至巴东整个官场也是一个不错的交代。

  邓玉娇被免牢狱之灾,或许值得高兴。不过,这样的判决却让人高兴不起来。从司法角度而言,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说理不明;从民意而言,公众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免于刑责,而是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院判案的依据,历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邓玉娇案显然是事实不清:比如在邓贵大、黄德智等人之前对邓玉娇有无性侵犯、强奸等行为、情节上语焉不详———这涉及到邓玉娇拿刀捅人的“合理性”:如果是“纠缠、辱骂、推坐”等一般性加害,拿刀捅人致死,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如果是“扯胸罩、内裤,按倒”,那明显是在遭受强奸威胁下的正当防卫,而根据《刑法》规定,在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无限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如果法院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成立,按照《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这一罪名至少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考虑自首和心理障碍等减轻情节,至少也应该判实体刑,而不是免于处罚。

  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这样判决的结果即便为社会所接受,对司法而言也是一种伤害。比如我的女同事就有疑问:按照法院的判决,在没有性侵害、强奸等行为的情况下,是不是哪个不相识的男人“肢体冲突”我一下,我就可以把他杀死而能免于刑事责任?

  从民意角度看,假如民意对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是满意的,那么这种满意也会带来另一种可怕的后果:即司法的结果正义大于程序正义。

  在程序正义缺失或受损的前提下,结果正义是没有意义的。以邓玉娇案为例,看起来是邓玉娇胜利了,实际上呢,她胜得不清不楚,不明不白,仍是有罪之身。公众也不能从这起案件中看到法治的彰显,司法的公正。

  法院的判决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不能“葫芦僧判下葫芦案”。邓玉娇该不该受到刑事追究,该受到什么样的刑事追究,民意虽然有议论,但最终得由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来判决。并且,法院的判决应该经得起民意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