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发表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表日期:197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
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的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
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
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
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