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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发表部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
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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