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发表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810610
中国人民解放军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选举的范围

(三)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第二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现役军人、在编和非编职工、家属,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符合第一条规定的
条件的,都在军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