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
发表部门:全国人大常务会 发表日期:200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加入2000年11月15日由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补充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补充议定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补充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