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发表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560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决议
(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3月9日提出的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议案和说明,认为1955年11月9日本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经过各地试用,证明是切合实际的,可以不再修改补充;同时,现在全国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经达到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其中高级合作社的社员约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急需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不必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应当从速制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示范章程。因此决议:将本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照原案通过,成为正式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