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发表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日期:1979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节选)
(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一号公布施行)

第三条 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
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