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发表部门:国务院 发表日期:1990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
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
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男工与女工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