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表部门:国务院 发表日期:19790703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一九七九年七月三日发布)


十二、 劳动制度、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
社队企业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企业所需劳动力,在保证农业生产第一线
有足够劳动力的前提下,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公社、大队同基本核算单位协商
抽调,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逐步增加。企业不得私招乱雇,不许安插私人。
社队企业的劳动报酬, 应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一般实行 “厂评等级、
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其它办法。有条件的,可以
实行工资制。属于城镇户口, 吃商品粮的人员, 应实行工资制。 技术高、 贡献
大的企业人员,由企业发给本人技术补贴。实行定额管理,对保证质量、超额完成
任务的小组或个人,可适当给予物质鼓励。男女要同工同酬。
对从事高温、井下、高空作业,从事有害作业和特重体力劳动,以及不能回家
吃饭的企业人员,给予适当生活补助。某些工种需要口粮补助的,从集体提留的劳
动补助粮中解决。
企业付给生产队的劳动报酬,一般应当略高于生产队的分配水平,尽量不要使
富队吃亏。要按时结算,保证兑现。暂时无收入的企业,付出劳动保酬有困难的,
由公社或大队从其它企业上缴的利润中偿付,也可以记清帐目,待有收入后偿还。
社队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搞好劳动保护,关心企业人员的健康,注意女工的特殊保护。发生因公伤亡事故,
要及时报告和调查,严肃处理。对因公负伤和有职业病的人员要给予治疗,残废的
应给予生活补助,死亡的应抚恤遗属。
要搞好环境保护。新办企业不要污染环境,已办的要努力消除污染,问题严重
的要限期解决。
按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六十六号文件,原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