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
发表部门:国务院 发表日期:19551129
国务院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节录)
((55)国六交字第一五三号)

自1951年前政务院发布关于民工整修公路的暂行规定以来,各地的公路养护和地方道路修建工作,已经获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有些地区在执行民工建设勤务制度中,由于缺乏周密的计划、组织和深入的检查工作,仍然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浪费民力的现象。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特别是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地方交通将担负着日益繁重的运输任务。因此,必须切实改进民工建勤工作,继续发扬我国人民修桥补路的优良传统,贯彻依靠群众,节约民力,管好、养好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方针,使地方交通运输事业密切配合农业合作化运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
二、凡有劳动力的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农民,和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女性农民都有建勤义务。 因病不能劳动的或者是妇女怀孕,在动员民工建勤的时候,应予免除。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