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表日期:19811013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
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 英勇作战,努力工作, 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
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
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
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
部以及其它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