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发表部门:国务院 发表日期:19821217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
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目前,全国无户口人员的数量很大,引起各方面强烈反响,影响人民生活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无户口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迁移、落户的合法权益对待户口问题,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决不允许各处为政,严加限制,同时,也决不许以此为借口,在城镇户口问题上违反规定,随便开口子。

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节录)

近几年来,农村落户问题日益突出,今年我部接待群众来访和受理人民来信要求解决户口问题继续增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农村注销户口或不给落户造成的,有的把嫁到城镇的农村妇女强行迁出,或者把户口吊销,所在子女也成了“黑人”;有的对退职回乡、外流回归,刑满释放和离婚妇女回娘家,以及被动员返乡的职工家属等,也以“地少人多”为由,拒绝落户;有的对农村社员之间正常的通婚落户也加限制;有的对一些有女无儿户招婿上门,也不给落户;还有一些地方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做了“没有指标,不准入户”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各方面强烈反响,急待解决。
关于户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国家规定是明确的,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地区往往从局部利益出发,乱加限制,本应落户的也不准落户,既堵又挤,以致造成大量“黑人黑户”。为了维护公民居住和正当迁徙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控制城镇人口,进一步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我们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是:
……
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维护公民的正当迁徙,农村地区之间,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和离婚妇女返回娘家的,子女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老弱病残人员投靠亲属扶养的,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职工退职、退休、经批准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回乡的学生退学、休学和被开除、被除名回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留场就业人员回乡的,以及有女无儿户,男到女家落户的等。凡有正当理由的,应一律准予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落户。
三、要坚持新生婴儿随母落户的原则,农村妇女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所生子女,不论出生地在哪里,都应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凡是没有落户或随母被注销了户口的,应由其母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四、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和非婚生婴儿,以及被弃婴儿的公民权,应予保护,对他们的户口应及时注册登记。同时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