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发表部门:国务院 发表日期:19871212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
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