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发表部门:国务院 发表日期:19630330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发布)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企业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
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上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
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
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
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上
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
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
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
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
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