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
发表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表日期:1983121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
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八○年十月七日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
行规定》,对离休干部跨省安置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二、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
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条办理。

六、凡年龄已过五十岁可享受离休待遇的配偶(女),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
组织批准,可提前离休随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