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表日期:199010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0年10月26日 高检发法字<19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高检院。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0年10月26日)

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此
类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特别是执法机关或公安、司法人员参与绑架、扣押人质,更是严
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影响
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这类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无政府主义严重;二是职能部门执法不力,致使当事人对通过法律解决经济纠纷
、民事纠纷失去信心;三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为了局部利益,有的人置法
律于不顾,利用司法职权,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作人质,逼还款物。
“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属于检察机关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
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重视此类案件的查处工作,认真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了
准确、及时查处此类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情况复杂,行为手段多种多样,跨地区作
案;被绑架、扣押的人多为外地人员并有过错,有的甚至有犯罪行为;相处时干扰
多,阻力大。鉴于上述情况,查处此类案件的重点是下列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犯
罪行为:
(一)非法绑架、扣押无辜的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作人质的;
(二)非法绑架、扣押人质,并对其实施侮辱、殴打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情节
严重的;
(三)非法绑架、扣押人质,致人死亡、自杀、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四)公安、司法机关解救人质时,行为人拒不释放或转移人质的;
(五)冒充公安、司法人员绑架、扣押人质的;
(六)非法绑架、扣押人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