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表日期:199104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
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1年4月8日 高检发<1991>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印发各地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
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

附: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
(1991年4月2日第七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 拘留
第四节 逮捕
第四章 立案
第五章 侦查
第一节 讯问被告人
第二节 询问证人
第三节 搜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调取、扣押物证和书证
第五节 鉴定、辨认
第六节 检验会计资料
第七节 通缉
第八节 追缴赃款赃物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五章 侦查

第三节 搜查

第八十四条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