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拐卖妇女、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表日期:199101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打击
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
积极配合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特别是1989年以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和查禁取缔卖淫
嫖娼活动的斗争已取得的很大成绩。但是,当前拐卖妇女儿童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
罪活动仍很猖獗,一些地方,这类案件还在大幅度上升,呈蔓延趋势,对社会治安
秩序和妇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危害极大。最近,公安部和全国妇联在北京召开了全
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会议。这是一次重要的会
议。各地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会同其他政法部门采取坚决措施,对
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同时,要积
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活动予以坚决查禁、取缔。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
淫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点来抓。首先要
充分认识这一专项斗争的重要性,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和
查禁制止日益严重的卖淫嫖娼活动是一场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净化社会风气的一项重要斗争。广大检察干警,尤其是刑检部门的同志。一定要以
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抓好这项工作。同时,要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和
艰巨性,要认识到,不可能通过几次集中打击、查禁等就能彻底解决问题,要树立
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
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必须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只要是基本事实清楚,
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就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不要纠缠细微末节。为了及时有力
地打击犯罪,要坚决做到:一案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抓到几个,查清几个,
就可以批捕、起诉,不要片面强调全案全结,拖延战机;对一个犯数罪的案件,一
时不能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的,只要查清一个或几个犯罪事实也要及时批捕、起诉。
对于因为分歧意见大而处理不下去的案件,要主动协商,并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检
察机关研究解决,不能久拖不决。
三、要紧密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认真复查处理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
、容留妇女卖淫案件的退查、不批捕、免诉、不起诉案件和有分歧的案件,发现确
实有错、漏问题的,不论在哪个环节上的,都一定要依法纠正。当前,尤其要注意
防止对这类犯罪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对于有业务指导任务
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掌握犯罪动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
定相应对策。上级检察机关应经常派人下去,协助下面办理案件,实行面对面的指
导。目前,要加强对“拐”、“卖”分离案件的研究。对于已将妇女儿童拐出去而
没有贩卖或没有卖成的,应视为是犯罪中止或未遂,而不能视为不构成犯罪。对于
有分工的拐卖人口案件,其危害更大,对于这类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都应
从严打击。对买进人口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究,不能手软

在这项斗争中,应注意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
是注意区分拐骗犯罪与介绍婚姻的界限,稳、准、狠地打击这类犯罪分子。
五、对重大特大案件要坚持实行提前介入。要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搞好配
合。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的
做法是行之有效的,对于及时了解案件,熟悉证据,更好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
的方针,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加快了办案速度,而且提高了办案质量。因此,在
这项专项斗争中,仍要继续坚持提前介入制度。
在斗争中,各地检察机关都要注意积累、总结斗争经验,定期将打击的情况、
做法、经验、问题等报高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