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表日期:198303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83)高检二函字第3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印发各地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以便作进一步修改。


附件:
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节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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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侦 查
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身体,必要时也可由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