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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19740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5月6日晋法发(1974)7号请示已收阅。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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