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管辖的批复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19841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管辖的批复
(1984年11月14日(84)法民字第12号)

云南省景东县景福人民法院:
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据你庭来函,黄文英在婚后被拐卖至安徽省固镇县
何集公社何集大队一队与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
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该院于一九八
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将案件退回。经你庭查准黄文英地址后
,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固镇县人民法院,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
七日和五月六日两次去函催办,未得到回复,为此,向本院反映这一情况。
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号《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
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第三项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后
,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批复是根据
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特殊情况作出的。妇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难以查知其下落,
为使原夫能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根据民事讼诉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外流妇女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复,由
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本案应由你庭受理。在审理中,需要向黄文
英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固镇县人民法院给以协助。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