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表日期:19860324
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
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1986年3月24日 〔86〕高检发(二)字第4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经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
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试行)》印发各地试行。在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以便进一步
修改。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九、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重婚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通知的精神,法纪检察部门只受理“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
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需要公诉的案件,其余重婚案件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
理。
重婚案查处的重点,应当是那些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喜新厌旧、影响极坏或
者出于封建落后思想,为了传宗接代而重婚的案件。由于以下几种情况而重婚的,
可以认定不构成重婚罪:
1.对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
2.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
结婚的;
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
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
4.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对认为不构成重婚罪,但需要对离婚、子女、财产等进行调解或裁定、判决的
案件,应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宪法、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各自治区和少数民族集居较多
的省,可根据本地的实践情况和少数民族的婚姻、风俗习惯,对重婚罪的立案标准
作出相应的变通规定,但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和查办案件的需要,特制定本程序。

第三节 侦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身体,必要时
也可由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