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不愿同居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195509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
记后一方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年9月29日)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
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
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
效力。(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