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19560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6年1月26日法研字第73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11月18日法办字第346号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的
请示已收悉。按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指怀孕女犯不许收
押,此时刑罚尚未开始执行,不发生刑期计算问题,来文年说女犯刘金秀被判处徒
刑一年,扣押后发现怀孕,如果此时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该延期执行;如果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执行,参照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
收押怀孕女犯的精神,可以比照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经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
批准后,取保监外执行,并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犯人在监外期
间,算入刑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