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表日期:198801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
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
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8年1月28日高检办发字(1988)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一面试行,一面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
改完善。

附件: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章 勘验 鉴定

第三节 活体检查
第十三条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
、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
一、个人特征:查明性别、年龄、检查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
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和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
三、检查有无被奸、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解决有无性犯罪方面的
问题。
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症状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
及人体途径等。
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类型,并断定其辩认能力或
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活体检查一般由办案人员带领被检人在法医活体检验室内进行。被检
人因健康关系不能行动,可在医院或家里进行。对妇女身体检验时,应由女法医进
行,无女法医时,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