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19570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
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
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
应适用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二)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