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1957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
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7年12月26日法研字第241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十月二十三日法民字第136号请示收悉。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
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
意见。

附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
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
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
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
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
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