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19640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
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18日(64)法研字第5号)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民上字第78号关于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
报告已收阅。你们在来文中提到对我院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行字第6493
号批复在理解上发生分歧,因而给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我们认为这个批复解决的是
原告和被告居住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问题,它包括两点基本内容:一、民事原告直
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是应该受理的,受理法院如有需要询问原告的事项
,可以委托原告人所在地法院代为询问原告;二、如必须原告亲到受理法院出庭时
,也可令其出庭。
在受理女方提出离婚后就回到外县或外省娘家居住的离婚案件,也应根据上述
批复的精神进行处理。对于这类案件,如强使女方返回处理可能会引起意外事件发
生的,可以委托女方居住地法院代为调查和询问,则不宜坚持令原告回原居住地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