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
发表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1983123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
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
(1983年12月30日)




十九、问: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时,有一种意见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中缓期执行
的一种制度。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对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
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那是刑法上明文规定的,不应适用
于怀孕的妇女。(北京)
答:同意你们讨论中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意见。因为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是死刑中缓期执行的一种制度,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并没有同时规定如果所犯罪行情节特
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不同于该条对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人
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因此,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也不应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十四、问:对于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裁定、判处死刑的第二审判决
和由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以及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死刑的布告中,
应该引用什么法律作为核准死刑的依据的问题,有的主张应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授
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有关规定;有的主张引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还有的主张继续引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原规定的有效期到
今年年底,届时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再发个授权通知,作为以后引用的依据?(北京
、甘肃、河南、安徽、江西、上海、铁路)
答: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
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
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此
规定,于1983年9月7日发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
通知》。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下同
)核准死刑案件的裁定、判处死刑的第二审判决和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
死刑的命令,以及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死刑的布告中,从上述通知下达之日
起,均应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
定”的字样。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就不
再发通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