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化学工业部 发表日期:19910425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1991年4月25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章 矿山企业总体布置
第四章 矿井通风与防尘
第五章 露天开采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六章 选矿厂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七章 矿山附属地表工业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八章 其他物理因素危害的预防
第九章 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十一章 职工健康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章 奖惩
第十三章 附则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附表(六)

第十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102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食堂、厕
所、淋浴室、存放室、 洗室、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医疗机构及办公室等,并符
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104条 距作业地点或井口不远的地方设置男、女厕所,并有洗手设备。井
下应设有移动式厕所,便于把粪便运出井外处理。厕所内通风要良好,经常保持清
洁卫生。
第105条 距作业人员或坑口较近的地方设置男、女淋浴室、更衣室和紫外线
照射室。

第十一章 职工健康管理和检查

第116条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法规,安排工作必须照顾女工生理特点
。女工不得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强裂振动的作业,不得从事井下作业以及高
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