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发表部门:司法部 发表日期:19910812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2日司法部令16号发布)


第六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九条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等作业的劳动
教养人员,按规定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照顾女劳动教养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