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企业使用民工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部门:铁道部铁建 发表日期:19911126
铁路施工企业使用民工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26日铁道部铁建(91)155号发布)


第二章 使用民工的原则和民工条件

第九条 民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1、应招民工,需持朋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县、镇、街道劳动部门的证明
信。身体健康,历史清楚,能胜任施工岗位的需要,年龄40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个别工程可根据需要招用30岁以下女工)。
2、严禁使用16岁以下童工。
3、分包工程的包工队须持有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级批准的资质等级
证书,及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注册手续。
4、分包工程的包工队严禁越级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