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
发表部门:劳动部 发表日期:19930202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劳政字〔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和生产管理部,试点企业集团

现将《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请将你们制定的有关实
施办法报送我们,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也望及时告知。
附件: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

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为指导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
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关于《条例》中企业劳动用人自主权有关条款的实施

5.企业要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规定,做好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军
人的工作,录用后应确定一定的适应期。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
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要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除了不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要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逐步实行企业按一定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
办法。

六、关于《条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有关条款的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6.女职工生育保险要逐步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以减
轻女职工多的企业的负担,保障女职工及婴儿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