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发表部门:卫生部 发表日期:198805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GWF01-88 1988年5月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
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
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 12/L或高于5.5×10 12/L(男)

红细胞数低于3.5×10的12次方/L或高于5×10的12次方/
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第六章 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
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
殊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