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发表部门:司法部 发表日期:19901106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二号发布)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二十一条 除1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
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
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手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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