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
发表部门:公安部 发表日期:19820218
公安部关于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2年2月18日)

现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
行)、《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这三个文件,是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对于加强劳改工作的基础建设
,改进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将会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保证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和不
断的完善补充,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发现和研究新的
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告诉我们。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至劳改中队,《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发至监狱、劳改支队(独立
大队)。
附件一:《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附件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三:《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略)

附件一: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收押

第七条 监狱收押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
(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
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一律由女干警进行管理教育。
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
专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需要送监狱、劳改队执行的,由就近
的监狱、劳改队收押改造。
监狱、劳改队不得收押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少年犯应当送少年犯管教所关
押改造。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
当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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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二节 对死缓、无期犯的处理


第三章 狱政管理



第二节 分管分押

第三十七条 要逐步把反革命犯与普通刑事犯分别编队,分管分教,区别对待

要把普通刑事犯中的累犯、惯犯、二进宫、三进宫的犯人和偶犯、过失犯分别
编队(组),避免相互教唆、传习犯罪伎俩。
对同案的犯人和有直属亲属关系的犯人,除女犯外,不得关押在同一个劳改单
位。
发现犯人与所在劳改单位的干部有亲属关系时,应立即将犯人调到其它劳改单
位关押改造。

第五节 戒(警)具、禁闭


第五十六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者脚镣:
(一)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二)在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三)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对于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犯人,可以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
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

第四章 武装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