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发表部门:农垦部 发表日期:19790801
国营农场工作条例 (试行草案)
(一九七九年八月一日农垦部颁布)

第三十一条 国营农场各级领导要关心群众生活,生产、生活同时抓。农场要有
一位副场长负责抓生活。
要有计划地建设职工宿舍,尽快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所需资金除在国家投资
中安排外,可用自有资金,有的也可采用“自建公助”的办法,需要国家调拨的建
筑材料,应纳入国家计划。有条件的农场可自行生产建筑材料。
农场应办好职工食堂,种好菜,养好猪。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职工家属可种
少量的的自用地,饲养少量的家畜和家禽。要办好托儿所、幼儿园。办好垦区和农
场的医院以及生产队的卫生室,搞好疾病的防治和环境、饮食卫生,提高职工健康
水平。要认真抓好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率。
要组织好职工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办好生产队的文化室。农场的文娱宣传
队和体工队不能脱离生产。
第三十二条 国营农场要加强安全教育,保证安全生产。要改善劳动条件,注意
劳逸结合,搞好劳保工作,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国营农场执行国家统一的劳保
条例,劳动保护用品应列入国家供应计划。

第十一章 政 治 工 作

第四十条 国营农场党委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民兵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