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发表部门:卫生部 发表日期:19791215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卫生部发布)

总则

任 务
第三条 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要建立合作医疗站(卫生所),其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国家制订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2.发动群众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两管五改”(管
水、管粪,改水井、厕所、畜圈、炉灶、环境)的技术指导,做好预防接种、传染
病管理和疫情报告。
3.认真做好医疗工作,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社员服务。
4.积极开展采、种、制、用中草药工作,充分利用当地药源防病治病。
5.对生产队卫生员和接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宣传晚婚和计划生育,落实节育措施。
7.指导妇女“四期”(经、孕、产、哺乳)劳动保护、新法育儿和托幼组织
的卫生保健业务,做好新法接生。
8.宣传卫生科学知识,破除迷信,防止农药中毒、食物中毒、触电和外伤事
故;开展战伤救护和“三防”(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的训练。
举办形式和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站要建立健全疫情报告、 转诊、 巡诊以及孕、产妇检查等
必要的业务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做好诊疗、预防接种、计划生育等的登记、统计
工作,注意积累资料。
赤脚医生和卫生员、接生员
第十二条 赤脚医生人选要经社员群众讨论, 选拔热心为群众服务、 劳动好、
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社员,经过培训后担任。受群众欢迎的中草医也可以担任赤脚医
生。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赤脚医生进行考核,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
赤脚医生要保持相对稳定。选拔、调动、撤换赤脚医生要经过合作医疗管理委
员会或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征得公社卫生院的同意,经公社审查,报县卫生局批准

第十三条 赤脚医生的人数, 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一般可按每五百人左
右设一名赤脚医生,居住分散、合作医疗种药多的大队,可酌情略高于此标准。一
个大队的赤脚医生人数,最少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要有女赤脚医生。
第十四条 赤脚医生要实行亦农亦医 , 坚持参加一定的农业集体生产劳动(包
括采种中草药),参加集体分配。参加劳动的形式和天数应在保证赤脚医生进行正
常防病治病工作的情况下,由各地确定。赤脚医生的报酬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的原则,可以采取工分或工分加现金补贴等方式,一般应相当于同等劳动力,技术
水平高、服务态度好的也可以高于同等劳动力。男女要同工同酬。对于表现突出,
完成任务好的,应比照社员的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赤脚医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认真改造世界观,发
扬实事求是的精神,密切联系群众;要刻苦钻研业务技术, 积极参加县、 社医院
组织的各种培训、进修学习和定期的业务学习,注意收集群众中行之有效的单方验
方,总结防治疾病和采种制用中草药的经验,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六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赤脚医生的培训提高工作, 制定培训规划,
落实培训措施。有条件的县要建立培训基地,暂时没有条件的县也要指定医疗卫生
机构负责赤脚医生的培训工作。通过有计划的复训,使赤脚医生逐步达到中专水平

赤脚医生脱产集中学习期间,有关培训费用按当地规定,由国家支付。工分由
大队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队卫生员应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器材, 在赤脚医生的指导下, 开
展卫生防疫、小伤小病的治疗和宣传计划生育等工作。卫生员不脱离农业生产劳动
,实行误工记工,为群众看病不应收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要充分发挥卫
生员的作用。
接生员要配备接生箱(产包),开展新法接生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