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发表部门:财政部 审计署 发表日期:19871029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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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包括:
1.各级政党组织;
2.各级政协组织;
3.各级工会组织;
4.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5.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
6.其他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