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
发表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 发表日期:19810227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
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1981年2月27日)


三、职工分房委员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原则,经过对职工家庭人口和居住情况
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和方案,征求
群众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公布于众,凡所规定,任何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
制定职工住房分配方案,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力求做到统筹兼顾,公
平合理。应尽先解决住房最急需、最困难户。住房困难相似,可考虑工龄长短、工
作需要、鼓励先进等因素,适当照顾。男女职工享有同等的申请住房权利,改变分
配住房以男职工为主的做法。
四、住房分配应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张榜公布的办法,接受群
众监督。
分房人口应按户口簿所列常住人口计算。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证
明,及晚婚的男女(28周岁以上者),分配住房可给予适当照顾。
夫妇双方在两个单位工作的,一方已有住房,另一方面不再分配住房。住房拥
挤,可以申请调整。调整后原住房必须退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私自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