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表部门:财政部 发表日期:19821217
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布)



第四条 财政驻厂员要选派相当于被派驻单位的财务处(科)长一级的干部或会
计师、经济师担任,具体条件如下:
1.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生产管理和财会制度。
2.能坚持原则,敢于揭露矛盾,反映问题,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
4.身体健康,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
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