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深圳市劳动局《关于我市部分合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有
发表部门:劳动人事部 发表日期:19850900
劳动人事部转发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我市部分合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情况》的函
(劳人护局<198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广州、武汉、重庆、西安、

大连、沈阳、哈尔滨市劳动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
现将深圳市劳动局《关于我市部分合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情况》转发给你们,他们反映了经济特区一些企业劳动条件恶劣的问题。最近香港工人李赞世也上书我港澳办公室,反映在国内的某些外资或合资企业劳动条件差,工人没有基本权利,我们认为反映的问题是严重的,请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各经济特区,近期内认真检查一次外资和合资企业的劳动保护情况,参照深圳的做法,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解决这一问题。


附件:
关于我市部分合资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情况(节录)

……
三、不执行我国有关劳动法规,对工人和人民健康采取极不负责态度,只图利益。
1.招收童工从事有害有毒工作
据市卫生部门提供,宝安县坪山区鸿昌五金厂、表带厂用廉价雇请了一些十三、四岁的童工,从事一些有毒有害工种,每天工作13小时左右。工人反映这些童工出现了闭经、贫血、水肿和营养状况差等症状。部分童工顶不住,干几个月便辞退回家乡了。
2.不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制度,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南头区南盛塑料制品厂于1984年6月25日发生女工方楚如被运料机截断右手食指和中指的重伤事故。该厂一直不按国家工伤报告制度向我局报告。事隔五个多月因伤者不服该厂的善后处理向我局提出申诉,事情才暴露。
据掌握的情况,市属许多区、街和县属许多区、乡办的合资、独资及来料加工企业都没有正规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而职工大多是没经过职业教育的临时工、青工和童工,工伤事故经常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的初步意见是:
一、加强立法。制订特区劳动法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专章和特区企业劳动保护专节。
二、向特区企业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的原则;汇编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条例,供特区企业学习执行。
三、引进外资的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掌握《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的原则和条款,不得漏掉或省略《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九)项关于“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的规定”的内容;上级审批合同时,如发现没有此项内容,应通知合同当事人修改,然后才予审批。
四、为使引进外资合同不出漏洞,建议合同书在送审批前,送市总工会、卫生局、劳动局检查有关条款,加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