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发表部门:劳动部 发表日期:1994060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4)177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