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发表部门:公安部 发表日期:19790820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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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逮捕、拘留、搜查
第十八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四)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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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检查。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和县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